各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在汉高校科协:
现将《武汉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28日
武汉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我市高层次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按照武汉市科协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在原《武汉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旨在发挥学术交流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围绕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推进学术建设,打造学术品牌,促进科技创新、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成长,助力推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支持国家和我市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高端、交叉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自由探索,突出自主创新。
(二)择优支持。充分考虑项目申报单位开展学术交流的基础和自身条件,选择基础较好、有潜力、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支持。
(三)公开公正。项目采取公开征集,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入选,并予以公示,确保项目评审与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追踪问效。通过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监管等环节的管理,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主要内容
(一)围绕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等领域的重点、热点、前沿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围绕学术交流和学术建设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调研、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活动形式
(一)学术沙龙。萌芽时期尚未获得学术主流认可的学术思想、学术灵感提供宽松、自由、平等的交流平台。
(二)青年科学家论坛。围绕基础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高新尖技术等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参与者为青年科学家的学术活动。
(三)前沿高端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科学前沿领域、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综合交叉类学术交流活动。联合举办突出学科特色、促进交叉融合、促进交流合作的综合交叉类学术交流活动。
(五)在线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在线学术会议、开辟学术网站网页,创新学术交流形式,提高学术交流效率,促进学术信息的快速流动和资源共享。
(六)学术交流平台基础建设。开展课题调研、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对外宣传和信息共享等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汉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在汉高校科协。
(二)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和工作经验,基本工作条件(人员、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有可靠的保证。
(三)学会建有党支部,党建工作活跃。
(四)申报内容符合项目支持方向。
(五)项目应以专家为主导,领衔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六)符合项目年度通知所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经费安排,确定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发布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时需提交《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附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项目申报内容不得与已经获得市科协其他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内容重复。
第八条 项目评审
(一)市科协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科协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九条 项目评审标准
(一)创新性。项目名称、选题内容、组织方式及项目成果等体现创新精神。
(二)影响度。项目综合性强,规模适度,系列化、国际化程度高。
(三)规范性。项目目标明确,经费支出和分配合理,组织工作规范。
(四)成效度。项目成果丰富,表现形式多样,社会影响好。
(五)完整性。申报材料填报认真、齐全、准确、务实。
第十条 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报请市科协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印发年度项目入选通知,按照要求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组织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应标注“武汉市科协资助项目”,武汉市科协有权使用该项目的成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年度武汉市财政项目拨款,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内容的奖补,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学术活动所需的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活动期间的场租费、食宿费和公杂费,活动结束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的出版印刷、图书资料费,与学术交流有关的调研课题费、培训费、信息共享费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须一致。项目承担单位须指定专门银行账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市科协。
第十六条 市科协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跟踪问效。如发现违反市科协项目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取消后续1—3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接受武汉市审计部门和市科协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