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以下简称“市科协机关”) 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市科协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市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协机关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市科协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科协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决算,严格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科协机关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主席的领导下,由市科协机关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科协机关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按照“先有事项,后有预算,再有资金”的原则,以项目定资金。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及结转结余情况,以及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等因素。预算编制内容要做到完整、准确、规范、细化,预算绩效目标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第八条 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制。党政办负责部门预算汇总编制、整体支出绩效汇总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及支出、决算等管理工作;机关各部室负责本部门项目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预算依照“两上两下”的程序实施编报和审批,并在市人大审议、市财政局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审批下达,机关各部室执行。
第十条 各部室要严格执行下达的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 年终财政拨款项目结转和结余,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其他项目资金经主席办公会研究统一调剂、统筹使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市科协机关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市科协机关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核算。各项收入必须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四条 市科协机关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由其他单位代开票据收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为保障市科协机关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市科协机关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党政办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重点管理和控制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
第十八条 各部室在使用从市财政局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党政办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部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公务卡结算等规定。
第二十条 各部室必须加强项目支出的绩效管理,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支出结算时,必须加强各类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市科协机关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按照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加强流动资产管理。
(一)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党政办负责市科协机关银行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办理市科协机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手续。
(二)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收有凭、支有据”的规定办理收付,各部门取得的收入要及时缴入收入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党政办应每月核实收入余额,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定期核对部门预算指标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项目指标,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进度和用款额度。
(三)加强暂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各部门对暂付款应及时核查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因工作需要发生借款的,需要经分管业务及财务主席审批,并在30日内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办法。党政办为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固定资产的新增配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设置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进行资产验收入库、出库、调配、置换、处置、年度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账核算、登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处置审核报批手续等工作;各部室负责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新增及报废处置申报,安全保管、合理使用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配置应与部室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按照《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配置资产。加强资产处置管理,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申报处置,处置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第二十六条 市科协机关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需经主席办公会决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实施。国有资产收入按照《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收取和使用。
第六章 财务核算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必须按《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账簿,规范设置科目,准确填制凭证,完整登记账簿,及时编制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机关的财务状况;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科学规范、日清月结、账目清晰。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电子数据等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对机关财务活动实行监督。财务监督主要包括预算、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资产、负债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党政办应当向主席办公会报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部门决算等情况,根据市财政统一规定完成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等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市科协机关财务管理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科协机关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但国家法律法规、省、市财经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科协直属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