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协

工作动态与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9/7 15:52:40      来源:市科协调宣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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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事业科协、各区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

    为切实做好武汉市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的管理工作,现将《武汉市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武汉市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2016 92


武汉市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武汉市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工作,加强武汉市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以下简称市级调查站点)管理工作,实现站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调查站点的主要目的是,切实履行好科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职责,通过规范、固定的调查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科技工作者的思想状况、生活状况和工作状况,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

    第三条  本办法为市级调查站点设立、管理、经费拨付、考核等各项工作的依据,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调查站点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武汉市科协调宣部负责全市调查站点的总体规划、设立、管理、协调、指导、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市级调查站点发展规划;确定市级调查站点的数量及分布;核准市级调查站点上报的调查员人选;组织站点工作人员培训;布置站点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评估站点工作等。

    第六条  武汉市科协调宣部承担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站点的问卷调查及相关工作;汇总和分析站点上报信息、总结等材料和数据不定期发布站点工作动态;负责站点经费的拨付工作等。

    第七条  开通武汉市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报送信息专用信箱whskxdczd@163.com

    第八条  市级调查站点直接履行调查任务,要依照调查要求,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调查任务。职责为:

    (一)按市科协要求承担问卷调查任务。包括样本的抽取、问卷发放和回收、跟踪表的填写等。

    (二)上报站点信息。通过及时了解站点所在地区、单位科技工作者的相关信息,每季度至少上报一篇站点信息

    (三)发现问题或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在出现突发事件后,立即联系科技工作者,收集最新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完成市科协组织开展的应急性调研工作。

    (四)按要求每年12月中旬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五)市级调查站点要确定专门部门承担调查任务,按照调查员的资格要求,指定专职人员担任调查员,并报市科协调宣部核准。

    (六)按市科协要求配合开展好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工作。

    (七)完成市科协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调查员的职责要求

    第九条  调查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热心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十条  调查员要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知识分子和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深入科技工作者中间,倾听科技工作者意见呼声,与科技工作者交朋友。

    第十一条  调查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反映真实情况,不能回避矛盾,报喜不报忧。

    第十二条  调查员应当掌握调查研究工作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掌握问卷调查的基本技能,能熟练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第四章  站点的确定

    第十三条  市级调查站点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在全市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部分企事业科协和部分区科协设立站点。

    (二)重点性原则。站点主要选择科技工作者比较集中、在我市科技工作中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和区科协。

    (三)科学性原则。依据科技工作者在各区域的分布密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工作者的总量等因素,按比例确定站点的数量,并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和类型科技工作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四)保障性原则。站点所在单位原则上应设有科协组织,具备网络通信等基本工作条件;站点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具体站点应由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科协和区科协选拔推荐,经武汉市科协审批后确定。

第五章  站点的运行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调查站点培训机制。根据当年的调查任务,市科协调宣部定期对调查站点有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明确调查要求、内容与重点等。

    第十六条  调查员应相对稳定,如遇人员调整等因素对调查工作产生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保证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站点应及时查阅武汉市科协下发的有关通知,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作出回复和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站点应建立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上报信息内容准确、真实、及时,不可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年终按时上报站点工作总结,并根据调查要求制定下一年站点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站点一经设立,原则上2年作一次适度调整;对不能完成任务的站点,市科协调宣部保留随时撤销或调整的权利。

第六章  站点考核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月份,由市科协调宣部对所有站点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比。

    第二十二条  站点工作符合以下全部要求的评为合格:

    (一)每季度按时完成上报信息,且上报信息的内容基本准确、真实,文体和格式符合要求;全年有效信息不少于4篇,上报信息中至少有1条入选《省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信息要报》。

    (二)问卷调查:能够沟通有关问题并最终得到解决;能够及时完成问卷发放和回收(问卷回收率不低于70%);问卷调查完成质量符合要求(不合格率低于10%)。

    (三)按要求每年12月中旬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站点,给予通报批评:

    (一)两个季度没有上报科技工作者动态情况和意见、建议。

    (二)工作不能按时、保质、保量进行,未达到第二十二条要求的。

    (三)漏报重要信息或对市科协统一要求反馈的重要情况未及时反映。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站点,给予撤销处理,且三年内不能再设为调查站点。

    (一)三个季度以上没有上报科技工作者动态情况和意见、建议信息材料。

    (二)当年的问卷调查数据采集、上报工作没有完成。

    (三)报送虚假、失实信息。

    (四)人事、机构变动过大或频繁,无法正常承担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站点经费专款专用,分别按每个站点20000元标准拨付站点运行经费,每年年初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六条  凡针对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的,由武汉市科协调宣部对相关调查站点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协调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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