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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会协作创新计划”试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7/22 17:10:3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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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企会协作计划”试点经费(以下简称“试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武汉市科协项目管理办法》和《武汉市科协“企会协作创新计划”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按照《试点方案》评选出的“企会协作创新联盟”为完成协作任务发生的科技服务支出。技术创新项目需要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条  试点经费按照“择优支持、适当补助、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武汉市科协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学会及企业科协工作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年度经费补助的等级、标准和数量。

    第五条  试点经费补助主要用于:

    (一)差旅费:是指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对接学会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差旅、交通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是指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过程中为组织协调对接、技术研讨、咨询论证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

    (三)培训费:是指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过程中为组织技术人员接受学会专家技术培训而发生的培训费用。

    (四)学术交流费:是指企业为更好地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培育技术创新人才而安排科技人员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劳务费、咨询费:是指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过程中支付给学会专家的劳务费或咨询费等。专家劳务费、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发生的与技术创新项目有关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试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企业人员工资和福利。

    (二)企业日常办公经费和管理费用。

    (三)企业对外投资、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四)有关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固定资产购置。

    (五)与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试点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八条  企业和学会双方应协商确定试点经费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使用流程。试点经费管理单位的银行帐户信息和试点经费支出预算由企业和学会双方盖章后,报武汉市科协。武汉市科协审核合格后,将试点经费直接拨付至双方协商确定的经费管理单位。

    第九条  经费管理单位负责对试点经费的日常管理和开支核算,因项目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经费管理单位按实际情况进行开支报销,不得以项目款形式直接拨付其他单位。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内容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武汉市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武汉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协作任务目标没有完成的。

    (四)因各种原因导致协议失效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武汉市科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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