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办发普字[2003]35号
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中国科协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下发<关于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03]30号)后又一个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对于调动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科普工作、兴办科普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有关事宜,使《通知》精神得到及时的贯彻落实。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03年7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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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l。
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