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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3/26 15:47:16      来源:      作者:scywtjhld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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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区科协,企事业科协,高校科协:  

为加强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了《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24日                   

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市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国科协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武汉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3—2016年)的通知》(武政〔2013〕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建站条件及任务

第四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武汉市(包括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产业园区等;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三)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自身拥有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四)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有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合作项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与院士专家签订合作协议;

(五)申请建站单位必须建有科协组织,并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培训等科协活动;

(六)有专(兼)职人员从事企事业科协和工作站的相关工作,并为院士专家安排有专门的办公场地;

(七)已与院士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聚集的高新区、开发区以“园区科协组织”为依托组建工作站,为园区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也为区域内小微型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支持。

第六条  工作站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指导和带动我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工作站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提交建站申请报告,附《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登记表》、《院士专家工作站合作协议书》(见附件1、2)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科协受理。由市科协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经湖北(武汉)院士咨询服务(活动)中心、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批复成立,统一授牌,颁发聘书。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市科协负责全市工作站建设统筹协调;研究制订工作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建站中的共性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进机制创新。

第九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拟定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细则并实施管理与服务,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十条  市科协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考核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定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工作站各项具体工作的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登记表

附件2:XXX公司(单位) 中国工程(科学)院 XXX院士院士专家工作站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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