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科协〔2013〕74号
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区科协、企事业科协、直属事业单位及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进一步推进我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实施成效,我会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5日
武汉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武汉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开展实施,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实施的成效,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由市科协负责组织执行和直接实施,并围绕《科学素质纲要》工作主题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活动。主要包括:
(一)科普活动类
(1)主题性科普活动。利用主题日、纪念日开展的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科技周活动、防灾减灾日,以及科学年会科普活动、科学素质提升联合行动、学会科普活动、企事业科协科普活动、科普活动相关政策调研等。
(2)经常性科普活动。针对重点人群开展的群众性、社会性、常态化的科普活动,以“百万市民学科学”为品牌开展的系列特色科普活动。如:院士专家进校园、专家公众面对面等围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社区居民科学素质行动、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等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以提升公众科学素质为内容的科普类知识竞赛、科技下乡、科技进社区等。
(3)全国科普日活动。全国科普日期间,科协充分发挥优势,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及科普宣传。如:全国科普日主场活动、区科协科普日活动、学会科普日活动、企事业科普日活动等。
(二)科普资源共建共享类
为促进全市科普资源共建与共享,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广大科普工作者在参与科普作品创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普资源、构建科普展教资源平台等方面的科普活动与科普成果。如:充分发挥社会、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宣传车(大篷车)的作用,支持其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创作、制作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科普动漫作品、科普挂图(海报)、科普剧、科普网站,以及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举办科普展览、研发科普展品、开展科普宣传等。
(三)科普研究类
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开展的与科普服务能力建设、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共建共享、科普与民生等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四)科普示范创建类
充分发挥全国科普示范区表率、引领作用,促进基层科普示范体系建设,推动《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在基层的落实。如:全国科普示范区创建活动、基层科普示范体系建设、公众科学素质状况调查、基层科普工作状况调研、典型示范评比等。
第三条 行动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主题。要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工作主题,树立《科学素质纲要》主题活动品牌,广泛宣传低碳生活、防灾减灾、公共安全、身心健康等观念和知识,不断提高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
(二)贴近民生。要针对公众对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以及创新创造、提高科学素质的新期待,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活动,营造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的良好氛围,促进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公平普惠。
(三)务求实效。要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和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积极搭建平台,面向市属学会、各区科协、企事业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通过任务委托、申报评审、招投标等方式确定行动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确保多方参与,实效显著。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论证、预算编制及项目申报。
(二)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行动计划项目。
(三)确定行动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任务。
(四)审核行动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等,并根据需要下发文件组织实施。
(五)负责行动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成果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其他与行动计划项目实施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行动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制定所承担项目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和活动计划等。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活动项目。
(三)接受市科协的管理监督,配合做好活动的绩效评价和追踪问效。
(四)项目结束后,向市科协提交项目总结、相应成果和经费决算。
(五)其他与行动计划项目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协负责行动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实施项目的目标和原则,结合项目实际,通过任务委托、申报评审、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行动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制定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经费预算等,在规定时间连同项目任务书报市科协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任务书由项目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订。
第八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承担单位须按照项目任务书、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经费预算等要求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报市科协批准。
第九条 根据工作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申报、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确定后,需报市科协按有关程序审核。
第十条 在行动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市科协可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中期评估,提出相关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意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行动计划项目原则上在本年度完成,具体组织实施时间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
第十二条 行动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应符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没有条件完成预定任务的行动计划项目,经市科协审核批准后,可终止实施。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同时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在行动计划项目结束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市科协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和系列成果或体现项目执行和绩效的有关材料。市科协可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的行动计划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行动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组织实施管理及以后年度安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行动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未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定任务以及违反项目专款专用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立项、不再受理立项申请等措施。对于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项目任务书